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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法庭诡辩术及破解指南

发布日期:2016-03-26 17:13:42      作者:律师软件
诡辩作为辩论中的一种特殊谬误,是辩论这棵大树上的不结果实而又特别迷惑人的花朵。
辨识语言的魅惑之“花”

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是指将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或用一个概念去偷换另一个不同的概念。这是诡辩者常用的一种手法。其主要方式是:

利用一词多义进行诡辩。在语言中,许多次虽然同音同形,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意义,在正常的辩论过程中,无论一个概念有多少含义,它都应在同一意义下被使用,一旦违反就形成诡辩。

偷偷把一个概念变成另一个相近的概念。这种诡辩往往很隐蔽,不易被觉察。譬如:有人说:“我对法律上规定‘公开审判,应当有律师为被告辩护’有意见。犯罪怎么还有理?还要有人辩护?”这个人是把被告等同于犯罪者(罪犯),因而得出了不利于被告的结论。

断章取义

诡辩者所使用的断章取义法是指随意地从其他文章言谈中抽取只言片语妄加曲解,用以作为自己的论据。或者抓住论敌的某句话,大加篡改,企图以此来达到使对方观点不攻自破的目的。

循环论证

循环论证是从自身论题中引出“论据”,佯作一番论证。最简单的例子是“从前有座山,山上有座庙,庙里有个老和尚,老和尚给小和尚讲故事,讲的是从前有座山……”。

有一类特殊的循环论证,叫同语重复。特征就是:在论证论题时,不去引述论据对论题论证,而是对论题的陈述形式予以变相重复。即所陈述的论据就是论题本身,只是在句型、句式上略有变化而已。

复杂问句

假如你从未受到任何处罚,而有人问你这样的问题“你是什么时候受到处罚的?”,你就会面临两难的处境,因为问话者已经事先假定了“你是受过处罚的”。如果你给问话者提供了一个令其满意的答复,那就等于你向他表明你承认自己受过处罚。

“复杂问句”中包含的事实大多是问者所期望存在的,甚至是强加于人的。它包含在问句深层,目的是借表层语义的迷惑作用,使答者疏忽之中承认这一事实,诱其上当,是诡辩者的惯用技法之一。

无关推论

用与论题毫无联系的论据去推论论题,就是无关推论。

美国机场曾有一起案子,一名乘客携带空心炸弹过安检被检验出来,当法官询问他为什么携带炸弹登机时,乘客居然回答说是为了飞机安全,进一步解释原因则辩解道:“一架飞机上不太可能有人携带炸弹,进一步推论,两名乘客带炸弹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如果一名乘客带炸弹的可能性是50%,那么两个人都带炸弹的可能性只有25%。由此可见,我带这颗炸弹能使劫机事件的可能性大大减少。”面对乘客的辩解,警方一时之间竟然不知道如何回答。因为他用了概率论的原理,又富于雄辩。但事实是,乘客恰恰是误解了概率论,因为他是否携带炸弹完全不影响其他人携带炸弹,故而,其他乘客仍具有50%的携带炸弹的可能性。

逆驳:“两论相订,是非乃见”

“逆驳”是指,以事实或正确的思维知识来破斥对方的诡辩论题,或破斥诡辩论题赖以成立的论据,或破斥诡辩论题的论证方式。逆驳是破斥诡辩中最为基本的方法策略。常见的逆驳方法有:

针锋相对 事实胜于雄辩

用事实说话是最基本的逆驳方法。许多诡辩就只是富于争辩而没有实际效果的空谈与“巧辩”。对于这样的诡辩,可以直接指出它违背客观事实,这样就可以直接破斥掉它了。例如在“矛盾之说”中,“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就直截了当地戳穿了卖矛与盾者的诡辩。

明镜鉴形 知识就是力量

“以知识判定”是指,用正确的思维科学的知识,指出对方的诡辩违背被实践证明是真的科学原理、科学定律、公认规则,从而或是混淆概念,或是违反思维规律,或是以相对为绝对等,从而直接破斥对方的诡辩,使其走伏无地。

两刃相杀 独立证明法

汉代思想家王充曾经说过:“两刃相割,利钝乃知;两论相订,是非乃见。”(《论衡·案书》)“两刃相杀”即是独立证明与诡辩论题相反的论题为真,从而确定诡辩论题为假。它是间接破斥诡辩论题的方法。其步骤为:

要破斥的诡辩论题:A

设立A的相反论题:非A

独立证明:非A真

根据矛盾律:A假

以一当百 如何反驳“男人没一个好东西”

证伪主义认为一个科学命题或理论根本不可能被经验所证实,而只能被经验所证伪,因此,可否证性也是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界限,可否证的为科学,不可否证的为非科学。

例如,“天下乌鸦一般黑”就是可否证的,只要人们发现一个乌鸦不是黑的,这个命题或陈述就是“已证伪”的了。而“天下乌鸦或是黑的,或是非黑的”这种陈述,则是不可否证的,因为没有一个逻辑上的可能的观察陈述来否定它,不管乌鸦是什么颜色的,这句话都是对的。但它对世界具有什么性质,以什么方式行动,都没有给人们提供什么信息,因此没有科学性。

由于证伪主义的逻辑根据是全称判断与单称判断之间的不对称性,而许多诡辩又是以全称判断的形式出现的,所以我们在此“借用”了波普尔的证伪方法,来作为破斥诡辩的一种方法策略。这个证伪法就是举出反例。
亦即,当我们面对一个具有全称判断形式的诡辩时,尤其是面对故意轻率概括的诡辩时,我们应尽可能地搜索有无一个恰当的反例来直截了当地驳斥它。从快速破斥诡辩的目的上讲,这不失为一种符合“思维经济原则”的“奥卡姆剃刀”。在现实生活中,轻率概括的诡辩事例有很多,如对“男人没一个好东西”的证伪。

顺驳:“大凡逆之愈坚者,不如顺以导瑕”

所谓“顺驳”是指,顺着对方的意图,或彰显对方诡辩的荒谬,或使对方陷于自己的诡辩圈套里。中国古代经典《兵经百篇·顺》即认为:“大凡逆之愈坚者,不如顺以导瑕。”“瑕”意谓瑕疵,在此指明确指出荒谬、矛盾等诡辩者无法接受的结果。

将错就错 “顺着来 ”

在“顺驳”诡辩的过程中,最常用的就是归谬法了。它以将错就错、以谬制谬的“顺着来”方法,通过先承认被反驳的诡辩论题为真,然后据此必然推出荒谬的结果,从而确定被反驳的论题为假。其步骤为:
要破斥的诡辩论题:A

先假定A真。

由A真引出推断:如果A,那么B。

非B(即B论题荒谬)。

所以,非A。(即A真不成立。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否定前件式)

A真不成立,即A假。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的墨子、孟子、庄子等人都是运用归谬法的高手。他们往往通过归谬,推出论敌言行的荒谬,从而破斥了论敌的诡辩。

墨子曾劝阻鲁国攻伐郑国,鲁国国君对墨子说:“你为什么要阻止我攻打郑国呢?我攻打郑国是顺应上天的意志。郑国人屡次杀死他们的君主,上天惩罚他们,让郑国连续三年遭灾。我攻打郑国正是在帮助上天来讨伐郑国呀。”对此,墨子回答道:郑人三世杀其君,而天加诛焉。使三年不全,天诛足矣!今又举兵将以攻郑,曰:“吾攻郑也,顺天之志。”譬有人于此,其子强梁不材(凶蛮、强横,不成器),故其父笞(chī鞭打)之。其邻家之父,举木而击之,曰:“吾击之也,顺其父之志。”则岂不悖哉?(《墨子·鲁问》)

在这里,墨子并没有直接破斥鲁国国君的诡辩,而是顺着他的逻辑,举出一个邻家之父帮助鞭打不成器的儿子的事例,以比喻类推的归谬形式,间接道出了鲁国国君“助天行罚”的荒谬。

两权相衡 比较法

比较法也是顺驳方法,它并不直接反驳对方的诡辩,而是提出两个相互反对的判断,然后让对方自己分析比较,决定取舍,从而达到破斥对方诡辩的目的。

《战国策》载有一则齐国处士颜斶与齐宣王及侍臣的论辩:

齐宣王见颜斶,曰:“斶前!”(颜斶,你走过来!)

斶亦曰:“王前!”(大王,你走过来!)

左右曰:“王,人君也;斶,人臣也。王曰斶前,斶亦曰王前。可乎?”

斶对曰:“夫斶前为慕势(追慕权势),王前为趋士(礼贤下士)。与使斶为慕势,不如使王为趋士。”

对于群臣的斥问,颜斶举出了两个判断,追慕权势的判断只会小人当道,而礼贤下士的判断却会使齐王的声望大增。通过对这两个判断的比较,显然颜斶的判断要优于群臣的判断。在这里,颜斶就充分运用了比较反驳的技巧,否则,他那“大逆不道”的反要求一定会使他掉了脑袋。

引君入彀 顺势逆辩法

顺势逆辩法也是顺驳方法,它是根据对方提出的论点所形成的态势,借题发挥,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给予对方反驳,使之转势为被动。这种顺驳表面上似乎是在顺应对方的话题,但真实的意图却或是以隐涵的话意破斥对方的诡辩,或是借势破斥对方的诡辩。

有则笑话:一对夫妻吵架后,丈夫气愤地说:“你该记住,无论什么时候,男人的思考总是对的,判断准确无误。而女人却是恰恰相反。”妻子听后马上回答:“是呀,你选我做妻子是绝对正确的,而我选你做丈夫是大错特错的。”这也是采取了顺势逆辩的方法,貌似顺着来,实质是要破斥对方的诡辩。

在顺势逆辩时,应该注意在承接对方的话题时要抓住关节,恰当适度地将态势扭向不利于对方的方向。在语言运用技巧上,要恰如其分地改变原意,使对方无言以对。

以迂为直 避开二难推理

避角法是用在破斥二难诡辩时的顺驳方法,即避开对方二难推理顶来的两个犄角,重新构造一个与对方结构相同的二难推理,却推出与对方相反的结论,从而把对方顶过来的犄角再顶回去。著名的“半费之诉”就是典型的避角法。

辩证驳:“真理只有在同一和差异的统一中,才是完全的”

辩证驳是指,对具有绝对化倾向的认识,要以辩证的分析昭示真理的具体性;对故意扯向极端的相对主义诡辩,要以辩证的分析揭穿其“诡”之所在。

如前所述,真理是具体的,辩证的认识是要求发现“真理只有在同一和差异的统一中,才是完全的”。此即为《墨经·大取》所说的:“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但如果过分地强调了事物的同一或差异,对活生生的矛盾现象采取一种绝对的取舍态度,都可能使辩证的认识超越了一定的“度”,从而使现实的矛盾现象归于沉寂,窒息为僵死的东西。因此,当我们面对绝对地肯定或否定客观事物的矛盾现象时,我们不妨“从反面看”,以辩证的思维方法破斥绝对相对主义或绝对绝对主义的认识谬误或诡辩。
不驳:“全师避敌”

不驳是指,对一些“负气”之争的诡辩,我们有时也可以采取一种点到为止、无须再争的策略。这是因为,论辩不仅仅是思维科学的事情,还涉及到心理、伦理的因素。有时,仅靠思维科学的知识而不考虑心理、伦理的因素也是辩不清是非的。

三十六计最后一计为“走为上”。解语为:“全师避敌,左次无咎,未失常也。”意谓军队扎营或左边或右边,要根据情况而定,并没有违背行军的常道。

在与诡辩者论辩的过程中,不能先自己情绪化起来。故而所谓的“不争”,也就是不“斗气”,要心平气和地以理服人。如果一味争强好胜,不“辩”出个所以然来不算好汉,则往往会失去破斥诡辩本身的晓谕是非的目的,或者是离开原来的是非十万八千里。因此,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也应是,第一,方式正确;第二,内容当理;第三,不能情绪化。

认识诡辩、破斥诡辩是一个长期的学习科学知识,学习思维知识,掌握思维技巧的过程。法庭之上,突发情况甚多,此处整理只是为读者认识谬误或诡辩,如何破斥谬误或诡辩提供一个线索,并非是谬误或诡辩手法的全部,指南虽有用,但还是要不断练习才好。

本文摘编自秦甫编著《律师实用口才》(法律出版社),并参考了南开大学逻辑学张晓芒教授“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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