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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律师:“罚款”不等同“扣除工资”

发布日期:2012-02-02 16:58:25      作者:律师软件
律师:“罚款”不等同“扣除工资”

春节前两天,在某装饰公司工作的牛女士上班迟到了半个小时。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迟到一次扣10块钱,以前也按照这个标准处罚过其他员工。然而,这次领导说,要用重罚牛女士100元来提醒其他人。

“我每个月的工资才1300元,100元的处罚相当于我两天的工资了,这样惩罚我合理吗?”牛女士向记者诉说着心中的不满。为此,曹磊律师进行了分析。

曹磊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可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仍然在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理由有二:首先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用人单位进行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企业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劳动者迟到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采取扣除职工工资的方式进行管理,但扣除工资必须符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且扣除后的工资金额不得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扣除工资”与“罚款”是完全不能等同的概念,扣除工资奖金属于单位的管理权问题,但要求职工缴纳现金罚款则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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