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观点】作为伦理的法律观的演变

发布日期:2012-04-17 15:32:36      作者:律师软件
法律观的变迁过程为人的道德生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基本规范体系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这与作为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和道德评价的伦理精神具有内在一致性。法律观就是人们对于法律的观念、意识和心理的总和,说到底法律观还是属于伦理范畴。作为伦理的法律观的变和发展源于社会现实的变化,与社会形态与法律史实相对应。在现代研究视野下,法律观经历了从“神”本法律观到物本法律观再到社本法律观最后到人本法律观的过程。但这里的人本法律观中的人是一个大写的“人”,它所关注的是全体人们,正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事实上。由于多种因素的局限。要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少不了“神”本法律观念的存在的。法律之所以从“神”本法律开始是有其永久性的根源的。这种根源是无论随社会如何变迁,其古老的因子仍无法摆脱的。就如文化无论如何发展与演变,其根源仍然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仍在支撑着它所相应的文化扩大与发展。
现代研究视野下的“神”本法律观认为神是法律的本源和目的,法律以神为木,成为神统治人的工具。如远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在其名著《政治学》中,将法律的威力与作用最终归结为神,认为法律是神启和人类习惯的混合物,认为古希腊是一个按照人们共知的模式运作的社会。其中超自然的神扮演了重要角色,美德得享赞誉,恶行受到惩戒。”当然,这个“神”只是类似亚里士多德的人所抽象出来的,还无法真正理解它的实质。而到古罗马则进了一步。认为法的来源是神。是自然神,他们把作为法的本元的自然、神、理性等同起来,西赛罗说:“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他认为:“人同神明之间有新族或世系或根源的联系。”因此,他强调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神,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和人的一个共体。
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这种“神”本法律事实上是与人类狭窄的生存空间相适应的。由于当时的科学不发达,人们认识水平的低下以及对自然世界及其活动的畏惧,人们只能借助于神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自己的生存,依托于神树立起自己的精神信仰,同时将这种信仰普遍化、神圣化。认为法律是神颁布的,是神赐予人类的礼物。因此,如果人违背法律就是违反神意,必将受到严历的制裁。这种思想维护了人类的生存稳定。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为文明社会的建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到了中止纪,随着阶级的形成,人类等级的划分一些聪明的二操纵者”开始向权力、向利益倾斜。一些神学家们和封建统治者们开始有意建立一整套神学理论。对非神学的一切科学采用极端野蛮和恐怖的手段,使其带上神学的色彩,受神学的支配。成为神学的附庸。使法律神本化发生了变异。上帝成为一切价值的终极源泉。不仅法律产生于上帝,而且,上帝之法具有最高效力,服从上帝就是服从正义,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上帝,上帝成了法律的起源和归宿。中国古代一也有“天人合一”的言论,企图论证君权的合法性以及君权神授性。在法律观上,更是极力歪曲。阿奎那公然提出所谓法的分类: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把反映所谓神的意志的永恒法看作最高的法律。支配整个法律领域。阿奎那认为。世俗国家的法律,应“从作为其根源的永恒法吸取使内心感到满意的力量”。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言自明的,“神”本法律观念被如此的变异也并不是偶然的。其用意有二,一是用“神”本法律观念来麻痹人民的意志,使其服从“神”的代言人的意志,顺从地接受统治阶级的统治与压迫。二是在这种貌似神授的法律观念支配下,维护统治阶级自己的“神权”统治地位。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而事实上这违背了当初人们以“神”为本的神本法律观念,而转变成为一种为“利益或权力”而争夺的工具,变为奴役人的一「具,束缚人的枷锁。“神”本法律从因畏俱而被信仰转化为‘’神”的代言人的因利益而强制。因普遍大众的习惯而规范转化为因统治阶级需要而意志!这完全违背了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一个按照人们共知的模式运作的社会”、“美德得享赞誉。恶行受到惩戒”的法律观念。



联系地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律通软件研发中心  |  联系电话:0595-22501050  |  闽ICP备12020835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