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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巧用公开辩护对抗法官的违法不公开

发布日期:2012-06-28 17:01:51      作者:律师软件
公开是司法公平、公正的有利保障。但当前一些基层法院一审经常是采取限制旁听人员等方式变相不公开开庭审理;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应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也习惯性不开庭审理,更不用谈公开开庭审理。

一些法官掌握着案件审理是否开庭审理,或开庭审理向谁公开的权力(通过定向选择旁听人员的方式),将本应公开的案件相关证据及质证意见、控辩双方的辩护意见进行"秘密性保护",以达到"选择性公开"的目的,以实现某些人员所追求的"判决结果"。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凡是本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案件,一般背后都有故事,而这些故事属于见不了阳光的居多。公开本是司法公平、公正最好的保障,但一些司法机关却选择"不公开"或"变相不公开",以达让公平、公正失去保障之目的,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及一些有职业责任感的法律职业者们思考和警惕。
作为律师,履行一种行业使命,作为辩护人,履行一种法定职责,我们都有义务去追求"本应公开的要公开",用公开去保障"公平、公正"。我们要穷尽一切办法促使法院依法公开,在一些法院违规不公开的情况下,即开庭不公开或应开庭而不开庭等情况时,律师可考虑选择公开辩护。
促使法院公开,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履行职责,要敢于要求,要采取策略性的要求。例如当二审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向二审法院提交《公开开庭审理申请》,并附上相关依据,指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地方。(附:可参考博文《王兴光涉黑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http://ceolawyer.blog.163.com/blog/static/88150987201256457432/
当然,一般情况下,法院可能对该申请没有任何回复,有可能承办法官未收到或者承办法官视而不见。由于可能存在承办法官未收到的情况,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判,再邮寄之后合理的时间内法院无书面性回复后,可考虑采取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承办法官邮寄相关申请,以保障承办法官能收到。
在公证邮寄的同时,为避免律师对"是否属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判断的偏差或者不足,可考虑通过微波或者博客公开申请书及相关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依据。当然这种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具有"公平、公正"保障性的功效。
当然即使按以上方式作了相关工作,不开庭审理可能依旧是"涛声依旧"。
但,作为辩护律师一定不要忘记,法院应公开开庭而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公开而未公开审理的案件,即使最终法院违规选择了"不公开",律师也仅能被动的接受"不公开审理",但律师依然有"公开辩护"的权利和机会。当前飞速发展的互联网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公开辩护"的渠道,利用好微薄、博客传播法治之声,利用互联网所能带来的公开来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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